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通訊員 鹿軒
  今年1月8日上午,浙江省溫州鹿城區江濱路驚險路邊交易老虎屍體引起社會廣泛關註。“賣家”楊某與“買家”王某在搬運老虎過程中被特警發現,楊某當即逃走,王某落網。4月3日,“買家”——來自江西省東鄉縣的31歲王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鹿城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6月20日,“賣家”楊某難逃法律追責,站在了被告席上。鹿城法院一審認定楊某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萬元。
  34歲的楊某出生在浙江溫州,初中文化,案發前無業。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月初,楊某經電話聯繫,與王某(已判刑)約定以人民幣25萬元價格向王某出售老虎一隻,並收取其10萬元作為定金。
  隨後,楊某通過電話聯繫,到安徽宿州市埇橋區以19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從尹某(另案處理)處購得一隻死老虎。
  同年1月8日8時40分許,楊某雇佣他人將死老虎從安徽運至溫州市鹿城區江濱路東港雲天樓大酒店對面馬路,並通知王某前來交易。
  在王某駕駛轎車過來,兩人將存放於編織袋內的老虎王轎車後備廂搬運時,被巡邏經過的公安人員發現,王某被當場抓獲,楊某趁機逃跑,公安人員現場查獲老虎屍體一隻。
  2014年1月25日,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老虎為為虎Panthera tigris(拉丁文),屬於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
  “我弄到老虎的時候老虎已經死掉了,只是聽說老虎是從馬戲團那裡弄過來的。”楊某表示,自己也是從安徽的“上家”處弄到老虎,至於老虎是怎麼死的,他自己也不知道。
  2014年3月4日,楊某在麗水青田的山上藏匿點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虎系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且並非以食用為目的可人工大量繁殖的動物,故涉案老虎不論是野生還是人工馴養繁殖的,均不影響對本案的定罪。
  法院認為,楊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於楊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故而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賣家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一級保護動物一審獲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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